财税资讯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9-20    字体大小: 【  】    [内容纠错]

深财会[2017]3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到财政部门备案。为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条件。

  1.合伙形式资产评估机构条件。

  (1)有两名以上评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 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条件。

  (1)有八名以上评估师。

  (2)有两名以上股东。

  (3)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登记备案流程。

  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的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材料。注:申请人在办理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前,应先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3.市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4.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向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5.申请人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在市级财政部门、市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6.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登记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2.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

  (一)需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

  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发生下列事项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场所。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3.合伙人或者股东。

  4.分支机构负责人。

  5.机构合并、分立、转制、跨省(市)级行政区划迁移等重大事项。

  (二)变更备案流程。

  1.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人于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材料。不需要变更商事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材料。注:涉及资产评估师转所的,申请人在办理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前,应先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3.市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4.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向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5.申请人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请人办理名称或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

  2.全体合伙人(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或原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补充协议(补充章程)。注:分支机构备案,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5.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

  (四)申请人办理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

  2.全体合伙人(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5.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或原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补充协议(补充章程)。注:分支机构备案,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6.新增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

  (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新增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书、《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8.《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

  (五)申请人办理合并或者分立、转制、跨省(市)级行政区划迁移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

  2.全体合伙人(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5.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6.《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7.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8.《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的,还应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10.办理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所提交的全体合伙人(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

  (一)需办理注销备案的事项。

  已在市级财政部门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予以注销备案:

  1.注销商事登记的。

  2.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二)注销备案流程。

  1.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注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注销备案材料。

  2.市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3.申请人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注销或撤销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申请人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有关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注销商事登记或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注销备案材料的,市级财政部门将自收到商事登记机关通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请人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注销备案表》(附件7-1)或《资产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7-2)。

  2.全体合伙人(股东)关于注销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3.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及机构自成立起的业务年度清册。

  4.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注:撤销分支机构备案,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四、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

  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我市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2018年1月14日前向市级财政部门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本通知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要求进行备案,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公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可选择到现场方式或者以邮寄方式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交(含邮寄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办理地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外办事大厅会计窗口,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副楼一楼(对外办事大厅会计窗口),邮政编码: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38949。

  (三)申请人采用邮寄方式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的,申请材料须直接寄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外办事大厅会计窗口工作人员,并必须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窗口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签收。申请材料收件日期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窗口工作人员签名签收日期为准。

  如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材料出现破损、遗失或者未能送达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窗口工作人员的情况,其后果自行承担。

  (四)本通知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五)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6-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1资产评估机构注销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备案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