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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我市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下同)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练习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区(新区)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二)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统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对寄宿制公办学校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10倍拨付。提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


  (三)巩固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5〕37号),加强校舍安全保障资金安排和管理。公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补助标准按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高中每生每年100元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加强校舍安全巡查、排查、鉴定和日常监测,资金依据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解决。


  (四)巩固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的绩效工资制度,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用于免除学杂费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其他项目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统一义务教育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练习本的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340元,初中每生每年534元。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练习本所需资金,按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取得学籍的学生数核拨,由市、区(新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在实施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前,按《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规定执行。具体为:


  1.市属学校,龙华、坪山区和光明、大鹏新区所属学校(含辖区民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2.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区所属学校(含辖区民办学校)按市、区5:5的比例分担。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


  (三)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提高公办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200元,初中每生每年68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000元(不含教育收费返还);执行期设定为三年(2017—2019年)。其中,寄宿制公办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按每生每年300元标准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


  实有办学班级(在校生人数)未达到设计办学规模70%的学校,或办学规模为在校生人数900人以下的小规模学校,可暂不实施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其办学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市级统筹、区级为主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落实的责任制度。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教育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辖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监控,及时掌握学生变动情况。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按时足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位。加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中小学校要勤俭办学,把资金更多用在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设施设备配置、校舍维修维护、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和维护校园安全等方面。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市、区(新区)教育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公开中小学校预决算、“两免一补”补助资金等财务收支信息,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督导考核重点内容。市、区(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营造良好氛围。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