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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推动“深圳标准”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号)、《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标准建设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以及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我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资助金额。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定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

  (二)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对执行结果负责。

  (四)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安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信息公开等。

  (五)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六)制定并公布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七)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财政核拨单位除外),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或修订、标准试点或示范建设、深圳标准认证、标准服务机构培育、深圳标准理论研究、深圳标准人才培育、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等。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条件: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深圳标准制定项目。

  1.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已发布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

  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三)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资助条件: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的文件。

  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四)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资助条件:承担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并已通过验收。

  资助标准:对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20项。

  (五)深圳标准认证项目。

  资助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100项。

  (六)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资助条件: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须提交标准服务工作事项成果总结和详细工作计划,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按项目进度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内资助项目不超过6项,单个项目历年累计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资助条件: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须提交研究计划报告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10项。

  (八)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

  1.深圳标准宣贯培训项目。

  资助条件:深圳标准宣贯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标准相关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须提交拟实施活动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15项。

  2.深圳标准高等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资助条件:深圳标准高等教育课程设立项目承担单位为深圳市高等院校,须提交教学设计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

  3.深圳标准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

  资助条件:引进和培养标准化重点人才,包括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等。

  资助标准:按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单个项目历年累计受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九)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

  资助条件: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经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或国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资助条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单位为深圳市科研机构,须提交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且必须承诺将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免费进行推广,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十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1.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

  资助条件: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

  资助标准: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1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资助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等。

  资助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不超过30万元,获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十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需在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

  上述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1点和第2点、第(九)项和第(十)项资助项目,需事先向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前二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十条 对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本市单位共同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的,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一)不满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五年内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等情形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及资助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对象和范围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考察及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等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应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诉,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拟资助项目。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情况。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整体或重点绩效评价。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有前款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8]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