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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深财资〔2016〕26号

  市本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有关要求,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决定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清查单位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及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资产清查数据上报时间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市本级各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于7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委。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16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

  三、资产清查组织实施及要求

  各区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本区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专项清查并按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从部门预算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向财政申请追加。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费用根据用户数量大致比例由市区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时按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任务。

  资产清查结束后,市财政委将对市本级各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未按时按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2016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