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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解读 之高新专审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圳日浩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就指引中部分条款做进一步解读。


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条件

指引规定:

    1.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解读:

    1、成立三年以上:政策表述不够明确,我们认为选择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中标明的成立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最佳。有过工商信息变更的特殊情况,需要后附工商变更证明等证明资料。

    2、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需要到市注协开具近三年无违规记录的证明。

    3、从业人员:事务所从业人数不能低于20人,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人数至少为6人。以上信息在中注协网站可查询。

    4、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是否需要具备上述资质。

    年度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只要是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出具的审计报告都能满足申报要求,所以年度审计报告,不需要必须具备上述要求。

    5深圳市哪些事务所具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资质

    建议参考:深圳市财政委员于2015年5月4日在深圳市财政委员官网上发布的“深财科函〔2015〕1022号”文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函》,此函附件列示了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审计报告后附材料的变化

指引规定: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解读:出具的审计报告较原标准略有提高,年度审计报告中,必须后附“四表一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注协是否会配发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审计工作指引》,我们将持续关注。

指引规定:材料需附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解读: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高企申报必要的材料之一,同时明确包括主附表。申报企业的财务、纳税状况,在评审专家及检查机关面前更加透明,尤其是《期间费用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企业基础信息表》其中信息与高企申报密切相关,申报企业应尤其注意。


三、总收入的确定

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解读:

    (一)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范围相当广,几乎包括企业取得的全部收益来源,申报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营业外收入”、 “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报表项目对总收入金额的影响。

    (二)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可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自行判断;

    同时应注意纳税申报表附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是否有相应的不征税收入申报信息。

     

四、研发费用占比要求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解读:

    总体来说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原政策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变化包括:

    1、增加了田间试验费。对于部分种子培育、中药种植、部分农业企业,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2、其他费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限额比例提高到20%。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解读:与原政策相比,政策要求变化不大,具体执行标准,仍然要看评审专家及检查部门对政策口径的把握。

     

五、成长性指标评价

指引规定: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解读:保留销售收入增长率,同时将总资产增长率替换为净资产增长率,加大了企业申报的难度。

我们认为,将净资产增长率作为考核企业成长性的指标,实际是增加了对企业股东投入及盈利能力的考核,申报企业应迅速评估自身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六、知识产权要求

指引规定: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解读:知识产权权属人明确为申请企业,删除原工作指引中有关知识产权取得方式的说明,更加注重原始取得。

首次明确知识产权分类评价,并明确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企业时只能使用一次,对高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