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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市规范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暂行办法》印发执行的时间较长,且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预算法》、《国务院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法律法规层面对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亟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市财政委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对《暂行办法》启动了修订工作,在征求各区、各部门和相关高校意见的基础上,今年3月将修订和完善的《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近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教育费附加纳入市、区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和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明确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的管理原则;细化各部门的管理责任;适当扩大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除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外,教育费附加可以用于包括学校基本建设在内的各项教育事业支出,进一步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优化教育费附加的分配和审批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增加资产管理以及绩效评价;赋予各区在使用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权限,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等。

  《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教育费附加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有利于盘活闲置财政存量资金,落实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的相关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三是突破我市现行财政教育投入的瓶颈,及时解决了各区因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对财政资金的迫切需求;四是有助于推进特区教育一体化建设,统筹平衡市区政府教育事权财权,全面促进我市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